担保人责任!!高人指点!
担保人在借款关系中承担的责任取决于担保方式,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:
1. 一般保证责任 :
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,且债权人未能通过法律程序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获得清偿,担保人才需承担保证责任。
担保人在这种情况下享有先诉抗辩权,即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追偿。
2. 连带责任保证 :
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一旦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,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,无需先对债务人进行追偿。
担保人的责任不仅包括偿还债务本身,还可能涵盖因未履行担保责任而产生的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等。此外,若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,担保人可能因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担保方式及其责任有明确的划分。如果合同中关于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的约定,那么担保人将按照一般保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担保的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、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。如果没有在保证合同中做出另外的约定,担保人则需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。
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,担保人可能需要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此外,如果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,且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,导致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毁损、灭失,担保人可能会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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